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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居家就业服务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6-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劳会2字第094003109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会2字第0940031094号函核定发布全文18点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协助不易进入一般性职场或无法创业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提升其专业能力,工作技能,使其获得适性之居家就业之机会,进而自立更生,故结合民间团体推动居家就业服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服务对象为因身体机能障碍,无法久坐或外出,不易进入一般性职场,但可在他人协助下,于家中工作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

三、本要点补助对象为经政府合法立案,组织健全、行政能力良好、具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经验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

四、本局应于每年公告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及申请期限。

五、接受补助单位得依下列模式推动居家就业服务:

(一)具有专业生产能力但尚无法创业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由承办单位以团队方式协助提升其专业、行销、管理能力,以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创业为目标。

(二)对尚未具备至一般就业市场就业能力,且因行动限制、雇主雇用意愿不高、而无法就业者,协助寻找企业合作,以雇用、劳务承揽或外包方式,提供全职或兼职在家工作机会。

六、本要点所称居家就业职类包括电子商务、网页制作或网络行销、电话行销、产品生产、劳务承揽及其它适合居家就业之职类。

七、符合本要点第三点规定者,得于公告申请期限内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补助:

(一)计画书:

1.计画书内容应包括:计画名称、目的、需求评估(含个案需求及市场调查评估)、服务对象、(请叙明新旧个案人数、收案标准,并附评估表、个案来源、旧案人数不得超过总服务人数二分之一)、实施方式、实施期程、人力配置(含工作职掌)、工作机会开发、居家就业者专业能力培训课程内容及期程、管销制度及作业流程、居家就业者辅导机制、结案标准、相关咨询服务、预期效益、经费概算及经费来源等。

2.前项经费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自筹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及备注(注明规格、用途)等。

3.如为延续计画,应附前一年度执行成果及评估报告。

(二)法人登记书影本、立案证明或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影本。

(三)捐助章程或组织章程。

(四)董(理)事会决议提出申请之会议纪录。

(五)前一年接受其它政府单位补助计画及经费额度。

八、本局受理申请案件后,应依下列方式进行审核:

(一)审查程序

1.初审:由本局就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2.复审:由本局邀集相关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于符合资格之申请单位进行复审。

(二)审核原则

1.申请单位之组织及执行力。

2.计画之可行性应包含下列内容:

(1)计画内容符合居家就业服务之宗旨。

(2)服务对象符合居家就业服务之规定

(3)居家就业者专业能力提升计画及就业服务计画之适切性

(4)居家就业服务就业职类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性

(5)建立居家就业者专业辅导机制及管理制度

(6)合理的居家就业者之薪资发放制度

(7)计画期程规划合理性及可行性

(8)预算编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9)计画之效益性

九、本要点之补助项目、标准及额度如下:

(一)补助项目:

1.就业促进员,其服务个案量每年至少六人以上。

2.行政人员薪资:补助一名兼任行政人员。

3.就业辅助器具。

4.办理居家就业者专业能力培训之讲师钟点费及聘请专家访视辅导及座谈会等费用。

5.行政费:包含出差旅费、加班费、电话费、文具、纸张等。

(二)补助标准:

1.就业促进员:

(1)大专毕业每月补助薪资新台币(以下同)三万零六佰一十元整,劳健保费二千九百九十二元整,硕士毕业每月补助薪资三万五仟零三元整,劳健保费三千四百一十六元整。

(2)年终奖金依公务人员年终奖金核发之相关规定办理。

(3)薪资比照「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之规定调整。

2.行政人员:

(1)每月薪资一万六千三百一十五元整,劳健保费用一千五百五十三元整。

(2)年终奖金依公务人员年终奖金核发之相关规定办理。

(3)薪资比照「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之规定调整。

3.辅助器具:依据「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补助作业要点」经费标准办理,雇用单位得向身心障碍员工工作所在地之本局所属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一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二十万元整。

4.讲师钟点费及聘请专家访视辅导及座谈会等费用:依据本会办理宣导、观摩、研习活动经费编列上限标准表。

5.行政费:依补助之就业促进员、行政人员全年度总薪资之百分之十五计,执行期间就业促进员因故无法执行本案,行政费依就业促进员实际在职月数之薪资按比例核计。

(三)补助额度:每一单位最高一百八十万元整。

十、本要点补助进用之就业促进员及行政人员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就业促进员:大专以上社会工作、心理辅导、职能治疗、特殊教育、商业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科系毕业者。

(二)行政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十一、就业促进员及行政人员应办理下列工作:

(一)就业促进员:

1.开案评估、拟订居家就业者个别化就业服务计画、居家就业者之实地访视及身、心理辅导,建立居家支持系统,撰写个案服务纪录及追踪辅导。

2.居家就业服务市场需求评估、开拓居家就业职类、开发合作厂商、拓展货源、搜集及提供商务信息等。

(二)行政人员:建立居家就业者沟通平台、办理专业能力培训、协助申请职务再设计、安排参加社区活动及取得相关资源、召开座谈会、经费核销,居家就业服务相关之行政工作等。

十二、接受补助单位应办理下列各项工作:

(一)运用个案管理、职业辅导评量、职务再设计方式,办理身心障碍者居家就业个别化、专业化就业服务。

(二)订定建立居家就业服务受案机制(受案标准及方式),办理居家就业者居家环境、职业能力及辅助器具需求之评估,个案来源不得限于所属会员,应以社区内有居家就业需求之身心障碍者为主或接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之转介。

(三)公告居家就业服务项目、设置专责窗口及联络方式。

(四)为居家就业者拟定个别化就业服务计画,包括办理居家就业者专业能力培训,以提升其时间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行销管理、客户服务及生产等能力。

(五)依身心障碍者特质及市场调查结果,开拓居家就业职类,开发合作厂商,拓展案源,提供居家就业者商务信息。

(六)建立居家就业者人事管理及薪资发放制度。

(七)评估居家就业者职务再设计之需求,协助申请取得相关资源,如医疗、社政辅具等。

(八)结合社区资源,协助居家就业者参与社区活动,增加其社会互动机会。

(九)应提供就业促进员工作上必要之支持与督导体系,并安排参加专业训练,以强化就业促进员专业知能与工作方法。

(十)建立辅导机制、沟通平台及支持系统,办理身心障碍者居家就业访视辅导、座谈会,协助其适应就业;结案后,提供追踪辅导、咨询服务及辅导创业。

(十一)应详实填列居家就业服务表格,并作完整个案服务纪录,另个案资料,应比照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之规定办理。

(十二)督导就业促进员每年至少服务六名居家就业者,如辅导个案薪资所得连续三个月达基本工资一万五千捌百四十元以上,应予结案。若同时接受本局及其它政府单位相关业务计画之补助,服务案量应予区隔。

十三、接受补助单位为居家就业者申请职务再设计所改善或购买工作环境机具、设备等,应依「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服务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办理。如属于资本门者,须标示「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补助购置」之字样或卷标,并列册管理,俾利访视时查验。

十四、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接受补助单位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十六、接受补助单位于每季请款(掣据送局凭拨)及核销时应检送前一季居家就业者纪录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障别、等级、到职、离职日期、薪资、工作内容)、辅导纪录及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本局办理经费核销,年度结束时,应检具成果报告送本局核备。

十七、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尚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比例缴回,相关孳息并一并缴回。

十八、为实际暸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接受补助单位应配合本局办理查核,不得拒绝,如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或虚报、浮报等情事,经本局纠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将中止补助并视情节追回已补助之经费,且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本项目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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