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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 1998-09-08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水上字(1998)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


    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或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


    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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