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路字第0940005126号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0512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执行发展观光条例第三十七条、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之观光游乐业检查暨督导考核竞赛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观光游乐业应就观光游乐设施之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并作成纪录,并填报附表一「观光游乐业业者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检查纪录表」函送地方主管机关,地方主管机关必要时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机关督导辖内观光游乐业之检查报表汇整,应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第十日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备查。
三、地方主管机关督导辖内观光游乐业之旅游安全维护、观光游乐设施维护管理、环境整洁美化、游客服务及其它等事项,应邀请有关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作成纪录。定期检查应于上、下半年各检查一次,各于当年五月底、十一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果应于六月、十二月之第十日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备查。
交通部观光局对前项之事项,得实施不定期检查。
四、地方主管机关得邀请有关机关,组成考核小组办理督导考核竞赛初评。
地方主管机关应于当年五月底、十一月底前实施督导考核竞赛初评,并分别于六月、十二月之第十日前将初评分数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五、交通部观光局为办理督导考核竞赛,得邀请警政、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建筑管理、劳动安全检查、消费者保护及其它有关机关及专家学者组成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得召开会议,议决督导考核竞赛相关事项。
六、主管机关办理督导考核竞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竞赛:
(一)去年受停止营业处分者。
(二)全年营业未达半年以上者。
(三)地方主管机关于当年五月底所送督导考核竞赛初评低于七十五分以下者。
七、交通部观光局对观光游乐业之旅游安全维护、观光游乐设施维护管理、环境整洁美化、游客服务及其它等事项,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督导考核竞赛。
八、年度督导考核竞赛成绩之核算方式,地方主管机关初评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交通部观光局办理督导考核竞赛成绩占百分之八十。
交通部观光局考核小组成绩计算方式:
(一)专家学者及交通部观光局占百分之八十。
(二)其它考核机关共占百分之二十。
九、主管机关对观光游乐业之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竞赛,其重点与评分标准如附表二「观光游乐业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检查暨督导考核竞赛评分纪录表」。
十、年度督导考核竞赛总成绩达九十分以上者,得评列特优等,达八十五分以上者,得评列优等,余者不列等级。
经评列特优等、优等者,依下列方式奖励之:
(一)由交通部观光局于观光节予以表扬。
(二)观光主管机关得于次年优先协助办理提升服务品质事项。
(三)其它依法令规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