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5 生效日期: 2006-03-05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矿〔2006〕33号

2006年2月10日18时30分,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马岭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人死亡。该矿原为登封市友谊煤矿,2004年9月,由郑煤集团王庄煤矿部分职工用破产补偿金以全员股份制形式收购,属资源整合保留矿井,正在申请技术改造,改造后生产能力将由9万吨/年增至30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为取原始煤样测定瓦斯含量,在主斜井与副斜井联巷以西的11041下顺槽,从巷道上帮沿煤层向上打钻孔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2006年2月23日18时50分,山东省枣庄联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一起煤尘爆炸事故,18人死亡。该矿为破产改制煤矿,其前身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庄煤矿,设计能力6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35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16108工作面洒水消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面积尘严重;事故当班17时30分放炮后,工作面浮煤较多,又未及时清理,违章放炮引起煤尘爆炸。
  2006年2月25日17时05分,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大园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4人死亡,还有4人下落不明。该矿原为隆回县县属国有煤矿,2002年底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五证一照”齐全。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3352机巷掘进工作面处于3352回采工作面支承压力区和与五石门交叉处的应力集中区,在没有实施抽放和深孔排放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切槽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必须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部门、班组和有关责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人员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瓦斯治理资金;要经常深入到采掘工作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否则不准生产。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的措施,先抽放,后施工;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组织施工。

  三、狠抓综合防尘措施的落实。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和装车站、转载点、煤仓等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完好;要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的煤尘。放炮处理溜煤眼和煤仓堵塞时,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三百三十 条要求处理。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加强破产煤矿和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管理。对于即将破产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对于已经破产的矿井和通过资源整合兼并的小煤矿,要按照与国有重点煤矿同样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

  五、加大对“一通三防”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和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矿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二○○六年三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