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在漳浦县康兴养牛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217号)给予三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理。整改期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限期整改期间,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价证书暂停使用,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5月,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受漳浦县康兴畜牧有限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漳浦县康兴养牛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成后,恶臭污染严重,引发了业主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造成不良后果。
经查,该项目属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地点下风向约100米处有一村落(东捂村)。由于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评人员缺乏对畜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问题的处理经验,未坚持科学评价的工作态度,单位内部管理把关不严,对项目选址不合理及导致污染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应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