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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 1996-03-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6]23号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于1994年7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5年12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解决了房改中遇到的问题。我省于1994年召开了河北省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了《河北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冀政[1995]10号)。目前各市(地)和大部分县(市)深化房改方案已出台,通过沧州、邯郸市深化房改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上海全国房改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尤其是推动全省公房出售进程,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步伐。住房制度改革是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出路,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关系到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善居民消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十分关心。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改革切实抓紧抓好,到本世纪末,使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有利于实现住房体制转轨,加速实现住房商品化进程,建立稳定的住宅建设投资融资渠道,大量回收资金,逐步建立住宅建设良性循环的新体制。各级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九五”期间,把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作为房改的重要内容来抓,推进这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省辖市要率先推进公房出售工作,今年上半年全面铺开,年内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这是深化房改、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关键。省政府已调整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都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地建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形成房改“一条龙”工作体系,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制度,决策公积金缴交、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地)住房改革办公室是政府所属的独立工作机构,负责本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凡是挂靠有关部门的都要独立设置,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其人员编制不足部分,可从房管部门调剂解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确保住房资金保值增值,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在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房改资金,以解危解困为重点,以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者和无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对象,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公有住房出售的前提。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资金,是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特殊的社会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拒建和拖建。全省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都必须在今年5月底以前建立起来。要抓好亏损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缴交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一些,但制度必须建立。各省辖市1996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90%以上,各县(市)要达到60%以上。力争到199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全体职工,使大多数职工通过积累,能够购买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 
  四、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实施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不设财政专户。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的专项帐户。并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款的管理,保证用于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资金管理系统,从归集、管理到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严肃房改政策和财经纪律,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房改委研究决定,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房改资金,必须保证专项使用。对过去已经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须归还,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 
  五、认真执行公房出售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公房出售工作。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根据国家要求,近两年内,全省各级政府在公房出售工作中要掌握以下政策规定: 
  (一)各市(地)、县范围的直管公房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在近两年内,除特殊房屋、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校园内的住房,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 
  (二)出售的公有住房价格,按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各市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购买现住房,1996年执行5%的优惠。 
  (四)积极鼓励职工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以减交20%的购房款。 
  (五)职工集资建房款可以抵交购房款。 
  (六)允许职工家庭用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债券、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 
  (七)旧房出售年折旧率可以执行2%的比例。 
  (八)职工购买现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市场交易管理费按评估价1‰由产权单位交纳。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房价的2‰计收,产权单位和购房职工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缴。 
  六、职工购买住房可以实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对经济特困户干部职工购买住房,各市(地)、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实行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 
  七、提倡以成本价出售公房。凡是成本价接近规定的标准价的城镇,均应实行成本价售房。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可以享受按标准价出售的各种政策,房屋产权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按规定面积出售公房。干部、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规定面积的住房,因工作变动可允许干部、职工二次购买住房,但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必须出售给原产权单位。对离休干部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也可按规定购房。 
  九、加大租金改革力度,逐年提高住房租金。提高住房租金,才能促进售房。在现有租金基础上,今后房租以职工平均工资2%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具体提租幅度和次数,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划,报省政府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房租提高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五保户及社会救济户,在不超过住房规定面积的范围内、各市(地)、县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十、加强房屋售后的物业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房屋的售后服务、社区服务工作,搞好住宅的物业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6]86号),建立健全城市物业管理机构,明确所有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管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确保管理区内居民住宅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维修保护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使居民购房后有一个清洁、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消除后顾之忧。 
  十一、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和房改部门密切配合,房改工作要和清理住房工作紧密结合。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严禁低价售房,反对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房改政策和房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本通知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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