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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1 生效日期: 1996-10-1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四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
  (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
  (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
  (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


    第八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九条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确使用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确保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
  (三)负责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和本单位计量仲裁技术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检定系统表和标准溯源图;
  (五)面向生产、科研,研究计量测试技术,解决本单位计量测试问题,制定专用计量器具校准规范或校验方法;
  (六)参与进口计量器具选型、订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八)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实行“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建标考核;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依法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未进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进口专用计量器具,国内无法检定的,应送国外检定。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四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民航总局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内部的计量检定、修理、测试及仲裁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飞机维修许可及产品生产许可,新建、扩建机场,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凡引进新型飞机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国内无法解决的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和计量测试技术资料。计量部门应参与飞机或设备的引进工作,负责对应配套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承接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国外技术机构,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组织认可工作。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计量人员是泛指从事计量管理、检定测试、计量器具修理与理化分析、仪器定标的人员和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见第二十五条)。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有关计量管理、计量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使其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维护计量检定数据的公正性;
  (三)对违反计量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明原因,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经民航总局授权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审定工作的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制度,其资格、职责、委任等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系列,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量检测、科研、管理、计量器具维护和修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参加本单位和民用航空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应按计量管理制度给于处分,其中担任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工作者,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委任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的设置、更新、检定、修理经费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单位计量器具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其他由各项业务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改计划,其他的由行政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由行政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    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检测方法的研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修订所需经费,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用。未列入收费标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装置可参照同类计量器具(装置)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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