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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会技字第094002052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技字第094002052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依据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第六条第二项。

二、任务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统筹督导应变措施之执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评估及处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机关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灾害应变中心。

(四)通知国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持中心。

(五)统一发布警报及新闻。

(六)发布民众防护行动命令。

(七)紧急救灾人力、物资之调度、支持事项。

(八)其它有关防止灾害扩大事项。

三、成立时机及组成

(一)核子反应器设施发生「厂区紧急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外释或有外释之虞,中央主管机关研判有扩大执行应变之必要时,设置成立本中心。

(二)本中心置指挥官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首长担任,综理本中心应变事宜;副指挥官一至三人由指挥官指定之,襄助指挥官处理本中心应变事宜。

(三)进驻机关及人员: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内政部、国防部、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机关首长亲自或指派司、处长、技监、参事以上层级人员进驻,处理各项紧急应变事宜,并得视事故影响程度及灾情状况,报请指挥官同意后,通知其它机关或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等单位派员进驻。

(四)进驻机关或单位成员接获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后,应于一小时内完成进驻,接受指挥官之指挥与协调,展开各项紧急应变措施,并随时掌握各该机关紧急应变处置情形,适时向指挥官或副指挥官报告。

(五)本中心必要时得于事故地点附近地区设前进指挥所,就近指挥各项应变作业,其进驻人员由指挥官指派之。

四、任务分工本中心进驻机关任务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

1.提供核能技术咨询。

2.督导核子反应器设施抢救、辐射侦测、剂量评估与事故处理事项。

3.督导辐射防护与管制事项。

4.协调国外技术援助事项。

5.办理成立本中心幕僚作业事项。

6.灾情汇整及通报处理事项。

(二)内政部

1.协助调遣地方政府有关受事故影响地区民众救助、救济及收容等事项。

2.督导核子事故影响地区民生必需品运用、储备与供给事项。

3.督导警察、民政、消防等单位执行灾情查报事项。

4.督导警察、消防等单位执行灾害抢救事项。

(三)国防部

1.指挥与督导国军支持中心应变事项。

2.调遣军队支持事故抢救事项。

3.建立疏散区域之临时通讯网。

4.督导宪兵单位协助执行灾区治安维护事项。

5.协助激活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体系支持灾害抢救事宜。

(四)经济

1.督导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办理事故机组抢救及设施内污染清除事宜。

2.调遣所属机构人力、物力支持灾害抢救。

3.办理水资源污染之管制事项。

4.办理电力系统紧急抢修连系事项。

(五)交通部

1.协助疏散道路之评估与规划。

2.协助民众疏散车辆规划与征用。

3.提供气象实时与预报信息。

4.协调电信系统之支持事项。

5.办理电信及通讯系统与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交通状况之灾情查报、汇整事项。

(六)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1.协调救灾粮食供应调节事项。

2.办理农业灾情之搜集与汇整事项。

3.办理海上防护行动通知之联系与协调事宜。

4.协助办理农业之污染物处理事宜。

(七)行政院卫生署

1.督导核子事故影响地区民众医疗与保健事项。

2.协调指挥核子事故影响地区急救用医疗器材、药品储备事宜。

3.督导紧急医疗及后续医疗照护事项。

(八)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1.办理核子事故影响地区游离辐射以外之环境冲击分析事宜。

2.协助复原后环境保护事宜。

3.协助办理环境污染物之处理事宜。

(九)行政院新闻局

1.协调各机关处理灾害预警、准备、应变、复原重建等新闻发布及政策宣导事项。

2.协调传播媒体协助搜集、报导灾情及紧急应变相关信息事项。

3.其它有关新闻事项。

(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协助提供海上紧急伤病患运送工具。

2.办理海上运送安全之戒护事项。

五、作业程序

(一)本中心设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各项措施及行政支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负责相关幕僚作业,并操作相关信息、通讯等设施。

(二)中央主管机关接获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之通报后,视核子事故之发展情况,陈报行政院,并即通知召集各进驻机关、单位成立本中心,执行紧急应变措施。

(三)本中心成立讯息及事故有关状况与应变措施,由指挥官亲自或指定人员发布之。

(四)当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平时整备之人力、物力,无法有效执行抢救控制与应变处理时,指挥官可依需要,适时激活中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体系,实施相关紧急应变措施。

(五)本中心撤除后,各进驻机关应详实记录本中心成立期间相关紧急应变工作报告,送中央主管机关汇整作成紧急应变总结报告,并陈报行政院后公告之。

六、缩小编组及撤除时机

(一)缩小编组时机事故机组经控制已不再恶化,并逐渐恢复正常运转状态,无执行紧急应变任务需要时,指挥官得缩小编组规模,对已无执行应变任务需要者予以归建,由其它进驻人员持续办理必要任务。

(二)撤除时机核子事故成因排除,且确认各项紧急处变措施均已完成,后续复原重建可由各相关机关或另成立复原措施推动委员会办理时,指挥官得解除各紧急应变组织任务并以撤除本中心。

七、其它

(一)本中心撤除后,各项复原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各单位依权责继续办理之。

(二)进驻机关应建立专责通报人员紧急联络名册,并函知中央主管机关,紧急联络名册如有异动,应随时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更新。

(三)各进驻机关相关人员执行本中心各项任务成效卓著者,由进驻机关依规定叙奖;其执行不力且情节重大者,则依规定议处。

(四)本作业要点有其它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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