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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6 生效日期: 1995-0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土地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严格土地审批管理,提高土地审批工作效率,现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征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按程序提交省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耕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非耕地3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按程序报分管省长审批,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征地由分管省长视情确定报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授权省土地管理局代省政府审批耕地200亩、非耕300亩以下(不含市地县权限范围)的建设用地。 
  四、省土地管理局使用“鲁政土字[19××]××号”的文件字号审批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由局长签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印制后,到省政府鉴印。 
  五、以上征地事项(包括授权省土地管理局审批部分)的申报文件,均应按规定由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市地、县权限内的土地审批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计划和我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用地,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各级计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用地的检查、监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我省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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