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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等)。
  对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其中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的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二处。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应当提交:
  1.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应当提交: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受理
  受理单位当场审查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当时不能审查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做出要求补正、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21、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3、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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