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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 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 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 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 评审要求、内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等);
  (二)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图纸、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
  (三)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设备状况、工艺装备等);
  (四)计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状况等);
  (五)检验设备(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
  (六)管理体系及制度(采购、生产、技术、检验、产品安全性能控制等);
  (七)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八)其它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结论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首次会议;
  (二)生产现场检查;
  (三)资料审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现场考评;
  (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第十条 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生产、设备、计量、检验、采购、销售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示评审员证件,介绍评审组成员及会议参加人员;
  (二)介绍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安全标志管理对申请单位的要求;
  (三)宣读评审任务书,确认评审产品;
  (四)声明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听取申请单位负责人关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办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介绍;
  (六)宣布评审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库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工位器具、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单位的主要生产车间、关键工序、成品、出厂检验设备及评审组认为需要存档的实景进行拍照记录,申请单位需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技术资料审查:
  核实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是否一致,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审查:
  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考评:
  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申请单位对产品质量(尤其是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考核质量检验人员对产品标准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操作水平。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考核。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
  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初步结论,拟定现场评审报告。综合评定时,申请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不合格处理: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一定数量,其生产能力未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不具备生产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能力;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出厂检验记录、报告被确认为弄虚作假的;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等不满足要求的;
  (五)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消化、组织生产的。
  (六)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及与产品关联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件的采购、分承包、外协等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和进行检验的;
  (七)生产设备、测量器具不能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及检验要求,或产品的结构、参数等与图纸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前,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沟通,申请单位可提出不同意见或做出适当的解释、说明,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
  评审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宣读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录,评审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单位可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整改。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报告:
  (一)现场评审报告应根据申请单位本次申办的产品,分种类分别填写。
  (二)除否决项不符合,须直接做出不合格结论外,现场评审结论按量化评审所得分数分为A、B、C、D四级:
  A级:合格,评审分数在90分(含)以上;
  B级:有较少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80分(含)与90分(不含)之间;
  C级:有少数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70(含)与80分(不含)之间;
  D级:不合格,评审分数在70分(不含)以下。
  评审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应将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审任务书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项的处理:
  除评审结论A、D级外,申请单位应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评审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包括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的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背景资料,由评审组长确认签字后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并作为现场评审报告的附件备案。必要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可安排评审组对不符合项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对现场评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一)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告;
  (二)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的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复审工作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复审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三)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将下发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自下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的180日内,申请单位不得申请同种类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按规定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现场评审准则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不泄露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现场评审规定和要求的评审员,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的5日内,将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现场评审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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