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京房资中心字第010号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市建行各支行房地产信贷分部:
为配合全市康居工程的实施,支持小康住宅建设,加快解困,同时,规范住房资金的运用管理,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下发试行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各资金管理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房改资金向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发放住房(委托)贷款,专项委托市建行房信部及所属各分部代办。
三、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房信分部须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四、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房信分部须执行市中心与市建行房信部统一签订的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协议。协议已作修改,请按改定协议执行。[协议已随(94)京房资中心字第005号下发]
五、市建行房信部及各分部须积极配合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做好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的工作。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
1994年8月31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归集的房改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具有购、建住房的证明文件。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以单位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第三方(法人)作担保。
六、须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其贷款额度由该单位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安排。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般基建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逾期贷款加息和挪用贷款罚息,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借款合同中有关利率的条款同时变更。
第四章 贷款的程序
第九条 贷款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请。
1.申请贷款的单位,到本单位所属分中心填报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见附式)。
2.分中心审批贷款额度。
3.借款单位向贷款银行送交借款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 四条贷款条件所要求的材料,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二、银行审查。
1.贷款银行审查申请借款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的贷款条件。
2.贷款银行对借款单位进行资信评估。
3.贷款银行对借款单位提供的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法人)不可撤销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进行确认。
如借款单位采用财产抵押担保方式,应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协议,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抵押期间贷款银行保存保险单,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险及保管费用由借款单位承担。
如借款单位采用第三方(法人)担保方式,承担第三方(法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必须具有足以偿还借款的财产。借款单位无法履行合同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在借款单位申请借款时,第三方(法人)必须开具担保函,并作为今后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三、签订合同。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
四、贷款拨付。
贷款银行按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入借款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单位应按时向贷款银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为贷款银行定期检查、了解、监督其资金使用及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变更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所属分中心及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要及时与变更后的单位、担保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签订以前,变更后的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原借款单位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仍无改进的,贷款银行可以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贷款用途与合同规定不相符。
二、违反结算纪律。
三、不按规定向贷款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三十天,贷款银行应通知借款单位并认真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所欠借款本息已到期经催收仍不偿还的,贷款银行在通知借款单位后可通过折卖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法人)担保的,应通知第三方(法人)代为偿还,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归还到期借款有困难并要求展期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属分中心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分中心及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六条 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展期后的利率按展期后总期限相应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提前归还借款,须提前十天通知贷款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公证费用由要求公证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依据《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合同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监制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994年8月31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附式
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
一、借款单位基本情况 编号:(附表略)
二、申请借款理由及用途(附表略)
三、本申请表所需附证明文件或资料名称:
1.营业执照(附本)
2.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3.如采用第三方法人担保方式,第三方法人开据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4.如采用财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资料
5.
6.
以上由借款单位填写
四、分中心审查意见
1.经办人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分中心负责人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分中心意见
_________分中心(公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