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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8 生效日期: 1993-11-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便字第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93)财工便字第39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 
199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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