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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法监函[2002]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组织制订《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现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段冬梅、涂俊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386、68792399  传真:68792387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冯波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兼传真:010-66153181 附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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