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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9 生效日期: 2002-03-09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 三氯氟甲烷 CFC-11 2000 1400 600
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2 300 210 90
3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 100 70 30
4 1.1.1.-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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