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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87]京高法字第193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担负着管理全市公私房屋的任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对本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和私房都要实施政策管理、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因此,依法处理城镇公房屋纠纷是房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熟悉房地产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发生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进行调处,使各类房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对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有利的。为此,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决定:北京市有关房屋问题引起的纠纷(包括房屋的产权、买卖、租赁、交换、使用、修缮等纠纷),先由当地房管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纠纷发生地房地产管理局对双方争议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式样详见附件)。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如不执行房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应当逐步明确专人负责房屋纠纷的审判工作。涉外房屋纠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先行处理,作出决定。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如不执行房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也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及时处理房屋纠纷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广泛宣传本通知的精神,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今后,凡是当事人到法院直接起诉的,各级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讲清道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当事人先到当地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前请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 
 
  一、 调处依据 
  1.凡属公房纠纷,均依照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凡属私房纠纷,均依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处分工 
  1.凡属直管公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屋经营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2.凡属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政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4.凡属因院落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均按房屋的管理分工,分别由经营口或房政口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应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理)。 
  三、调处程序 
  (一)房管所调解 
  凡在本市堞镇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首先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进行调解处理,房管的调解无效的,可上报本区、县房管局调处。具体程序是: 
  1.受理立案。凡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当地房管所申请调解。房管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均应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 
  2.查清事实真象,房管所受理立案后,要责成专人办理。首先找当呈人双方分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深入现场,依靠待道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组织以及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工作,弄清事实真相。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向所领导请示报告。 
  3.进行调解处理。经所领导批示同意后,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真要,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耐心进行调解,尽力促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达成协议后,填写协议书,协议书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房管所存档一份。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中者由主持人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 
  4.上报区、县房管局审查处理。经房管所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又反悔的,可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及房管所的调查材料、调解意见等有关资料整理装订成郑,报送区、县房管局调解或做出决定。房管所调解工作至此结束。 
  (二)区、县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 
  区、县房管局接到房管所上报的房屋纠纷案卷后,可在进一步核对事实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在作出决定以前,可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行政决定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办案部门保存二份。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决定的处理依据及履行期限(详见附表)。作出决定后,决定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可以适当收取调解费。 
  五、几项要求 
  1.承办房屋纠纷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工作作风正派,能够严格按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地秉公处理问题,且不得以权谋私。 
  2.承办房屋纠纷的人员,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经查确有理由的,主管领导应指令承办人回避。 
  3.在调处“三高”、华侨、港澳台同胞、台属及涉外等房屋纠纷案件时,承办单位要主动与统战部、侨办、对台办、法院等部门取得联系,征求意见,相互配合,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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