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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紧急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 2003-04-1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传真[2003]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4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煤矿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4月12日,河北省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480米水平2903工作面下巷掘进头发生突水灾害,造成全矿井被淹。

  二、4月16日,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160米水平水仓扩容时,遇溶洞发生突水事故,井下17名作业人员被困,生死不明。

  三、4月1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勺窝乡拦腰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四、4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古县江水坪煤矿因山洪暴发灌入井下,造成14名作业人员被困,生死不明。
  针对近期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矿山企业安全渡汛。
  二、要将矿山防汛工作作为近期的重点进行监察。对存在重大水灾隐患的各类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汛情。要加强汛期的安全调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掌握本地区矿山防汛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同时做好抢险救灾物力、人力的调配工作。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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