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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2004年4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情况,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突出清欠重点,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理重点,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省财政厅每年要对市州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还款计划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执行还款计划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凡逾期未能执行还款计划的,除经省政府批准的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因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立即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检查清理、将拖欠工程款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还款等工作。在限期内付清所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限期内拒不付款又不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执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发资质和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对其新建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其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部门应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付款或与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提供支付担保。房地产部门要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记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各相关银行对其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三)妥善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陈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采取措施解决;属于政府部门、国家机构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参照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属于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3]225号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注意解决拖延工程结算问题。建设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要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积极支持协助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单位和企业要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予以曝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的规定及时结算工资,对拖延工资结算的企业要按拖欠工资处理,并予以曝光。 
  (六)依法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息,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切实解决案件审理时间长、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 
  三、坚持标本兼治,防止建设领域新的拖欠发生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省建设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招投标备案审查、合同管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配套的法规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风险管理方式;省劳动保障厅要制订与《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等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省计委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制度;省财政厅要制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查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款财政拨付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直接拨付给提供劳务的单位。各地要加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力度,切实防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规模、超标准,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 
  (二)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强化监管。计划和其他有关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后续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业主是否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等,严把立项审批关。 
  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和施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严格审查合同价款、付款条件等内容,对签订“阴阳合同”的要依法处罚;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分包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对市场的风险管理;加强工程结算管理,防止产生因拖延工程结算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对没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房地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房地产部门要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批,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工商、房地产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关。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的检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管理,对建设手续不全、自有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贷款,已贷款的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建设部门要会同银行研究推广银行贷款直接给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模式。 
  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的工作机制,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要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防止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款的拖欠。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业主、建筑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有效发挥中介机构和仲裁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工商、房地产、人民银行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在2004年1月底前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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