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2002]47号
为进一步巩固建设国际性花园城市的成果,营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政策,市政府决定对深南路、滨河路、红岭路、华强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实施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南路、滨河路、红岭路、华强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整治的内容为建(构)筑物外墙、空调架、防盗网的整治和美化,使之达到规范、安全、整洁、美观的要求。
二、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深南路、滨河路、红岭路、华强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划国土、城管、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对建(构)筑物外观实施整治,并分别不同情况承担有关费用。
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小区建(构)筑物外观的整治工作。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构)筑物外观整治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整治。
四、建(构)筑物外墙的装修和空调架、防盗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应予立即整改。
临街建(构)筑物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外飘防盗网。提倡取消传统防盗网,设置内置式或智能化防护设施。
窗户及已用铝合金等材料加封的阳台、外走廊,其防盗网应安装于窗扇或加封材料的内侧。
防盗网应为活动式栏网,或设置有人员安全疏散活动口的固定栏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整栋建(构)筑物的防盗网,其材料、规格、色彩应当统一、协调。
空调架的安装要做到位置统一,设置规范,符合安全要求,外形色彩协调美观。
五、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饰面应保持整洁、美观。对外墙墙面、饰面受到破坏、腐蚀、污染,存在锈迹、污迹、脱落、变色等问题,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修补、清洗或刷新。
外墙饰面为玻璃幕墙,一年内未清洗的,应予清洗;外墙饰面为条砖、大理石、花岗岩、马赛克,二年内未清洗的,应予清洗;外墙饰面为涂料,五年内未刷新的,应予刷新;外墙饰面为其它材质的,按上述相近饰面材料要求进行清洗或刷新。
对残旧破损的空调架、防盗网,要进行维修或更换,对锈蚀的应进行刷新。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楼宇需设置防盗网的,一律纳入主体工程项目范围,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七、对阻挠或殴打整治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