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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好我省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近几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在一些地方存在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问题,使自然和文化景观等环境资源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对改善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旅游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风景名胜资源又具有独特性、珍稀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风景名胜资源可持续发展思想,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制定有利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是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各级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按时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规划,要组织重新修编;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在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要在2003年底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也要抓紧进行。要提高规划的编制水平,规划要具有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 
  三、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程序 
  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实施。未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批的,视为无效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凡对已批规划进行修编的,对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以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修编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应进行论证,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四、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中,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重大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坚持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审查制度。各类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由上级政府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选址审批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内土地,严禁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与保护资源无关的项目和在景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质、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建设业务,由各级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涉及到环保、文物、旅游、国土、农林、宗教、商业服务等方面问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设立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林业、国土、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上级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无好转,导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报经原审定单位批准,降低风景名胜区的级别或撤消其命名。 
  各地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聘请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规划实施监督人员,并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003年7月前由省建设厅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市、州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并将监测情况每年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全省风景名胜区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六、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动态监测制度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上级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划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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