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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城区内严禁擅自破墙开店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90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关于城区内严禁擅自破墙开店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八日 
 
 
 
关于城区内严禁擅自破墙开店的规定 
 
  近年来,我市城区一些沿街单位擅自破墙开店,破坏了房屋结构和安全,损害了城市容貌,妨碍了城市规划,引发了邻里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为遏制破墙开店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严禁擅自将沿街住宅、办公楼等建筑物破墙开店。已擅自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建筑物的原有使用性质。 
  二、擅自破墙开店,危及本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擅自破墙开店的,城管部门不予办理给排水、掘路等手续。 
  四、擅自破墙开店,损坏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及破坏城市容貌的,城管、园林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擅自破墙开店用于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六、擅自破墙开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房屋类别变更手续。租赁经营的,由房管部门按房产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沿街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建。 
  八、对擅自破墙开店,拒不恢复建筑物原有使用性质的,由各区政府组织规划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其恢复原使用性质,市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九、本规定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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