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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1 生效日期: 1998-03-01
发布部门: 喀麦隆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方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德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在姆巴尔马尤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为: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在吉德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有: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两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喀方负责办理中方所供上述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6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25%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港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15%用于医院运转。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中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车辆、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 
  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二○○○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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