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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意义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的重点项目管理,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项目领域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富民强市”的目标,“十五时期,我市将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促进产业化升级,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车辆制造、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科技教育六大支柱产业,突出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建设,实现经济综合实力、城市整体形象、人民生活质量同步提升。为此,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全局、影响重大的骨干工程,为实现新世纪初奋斗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1、重点项目的界定及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重点项目的界定及范围为:凡战略性、政治性、社会性、基础性强,在南京地区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对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工业、基础设施、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包括:一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项目;二是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是市参与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四是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五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项目。 
  2、重点项目的分类及确定 
  市重点项目分两类:一是前期项目,指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尚未获得开工报告批准的项目;二是在建项目,指开工报告已获批准,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及在宁的中央、省属企业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由市计委商有关方面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次年年初公布。 
  二、加强重点项目管理 
  1、坚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制 
  积极推进以市场为中心的投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打破体制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项目前期阶段可采用现有工作机制,由各行业、各主管部门组织前期论证,一旦项目确立,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或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及资产的保值,实行全过程“终身制”管理。 
  2、完善重点项目建设体制 
  重点项目建设法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加强概算控制、预算决算、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严格管理。 
  重点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落实。项目所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均要在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配套工程与重点项目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重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必须实行招标。除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业主负责、进场运作、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的要求进行。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自主选择投标、中标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的内容建成时,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并在此基础上及时报市计委组织竣工验收(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委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一年的生产运营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部分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可在竣工验收时进行。 
  3、拓宽重点项目资金筹措渠道 
  进一步深华投融资体制改革,大胆推进体制创新,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盘活现有存量资产,通过溢价转让、拍卖、置换、抵押等方式,实现建设转让再建设的良性循环。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有条件的要争取债券和股票融资,使用好上市公司资金和风险或创业投资。对于政府财政性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低限安排项目资本金,增加金融机构贷款,腾出建设资金。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鼓励国内外企业出资收购已建成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对资金、技术等建设条件不能平衡的工业和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投资者参股或合作建设。凡有一定回报的项目均应按市场方式运作。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制订合理的收费机制,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市场补偿和合理的投资回报,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 
  4、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 
  要按照适度超前、优化结构、突出重点、配套完善的要求,本着突出重点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组织储备重大项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审定的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县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新一轮重点项目实施的依据。 
  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教育和文化发展以及其它关系全局的关键领域,要明确责任部门和班子,切实推进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储备的管理,我市将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定期汇集和发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重点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继续贯彻突出重点、保证重点方针,加大重点建设组织实施力度。 
  1、对重点项目实施目标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计委编制年度重点在建项目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确保全市年度重点建设任务的完成。每个项目都要确定形象进度和阶段性控制点。列入计划的重点开工项目,要按照能早则早的原则,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保证按计划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编制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对重点储备项目,市计委每年编制年度重点项目储备计划,明确重点储备项目的年度进度目标、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和前期工作费用,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宏观导向作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市政府将结合年初重点项目计划确定的考核内容和目标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2、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为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保障。农业、城建、水利、交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部门,每年可从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作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农业重点项目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切块;城建重点项目从城建资金中切块;水利重点项目从财政水利专项中切快;交通重点项目从公路收费市级留成部分中切块;工业重点项目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切块,对工业利用外资重点项目,按照市政府宁政发(1999)167号文件,在工业利用外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解决;服务业重点项目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切块;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从社会事业财政专项中切块。 
  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原则: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投资总额在2亿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在40万元人民币以内安排;2亿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80万元人民币以内安排;特大型项目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并返还原经费安排部门,滚动使用;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各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年度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3、实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对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在土地供给、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等方面,将给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涉及到农用地的优先转用和征用的,对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可以实行租赁供地方式,或出让金作价入股的方式。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资 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保证,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先安排债券发行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和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重点建设享受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减免。农业、基础设施、水利项目全额免缴;工业、社会事业项目免二分之一缓二分之一;其他项目免二分之一缴二分之一,有关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推进中涉及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配套资金、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强化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扩大投资需求,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实施。要完善重点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项目例会制度,定期督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投资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好监督、检查和预验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对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部省属企业,要全力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市计委要建立定期召开协调会办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经委、建设、国土、环保、物价、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工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电、运输、邮电通讯、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咨询、设计、施工单位要以质量和信誉为本,推行工程服务质量信用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制定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意见的可操作性,市政府将就有关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市一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各行业、各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业和部门的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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