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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城市危改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文物[2001]247号

各区县规划局、建委、文化文物局、房地局、危改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将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速度。在“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的危改任务。为了在危改过程中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最大限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的指示,正确处理危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认识,建立危改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统一的思想。 
  危旧房改造是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任务。通过危改将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面貌加以整治和恢复,充分展现北京历史文化特色,是危改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对城市中不同区位的危改片应确定不同对待的原则。 
  1.对于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合的危改片,应按照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严格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貌。采取有机更新危旧房,恢复原有历史特色的方式进行。 
  2.对于旧城内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片,要着重强调文物的保护和周边环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3.对于旧城区以外的危改片,除个别地段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遵守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以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1.各危改项目在向市规划委申报规划意见书之前,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市文物部门提交危改用地范围的文字说明、图纸和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等,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区文物部门提供改造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名单、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图纸以及保护要求,以上内容形成正式文件致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规划委。市规划委将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意见书的内容。 
  2.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委申报的危改片规划设计方案,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城市格局,街巷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整治和周边环境改善措施。 
  3.市文物局审查危改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方案时,一般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危改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要求必须原址保护。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建筑及附属物,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的建筑物,应符合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未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各区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其范围,应及时报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备案,并在危改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 
  4.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大部分由居民、单位、学校等占用。其中,居民使用对文物建筑破坏最大,修缮、火险隐患等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结合此次危旧房改造,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将文物保护单位内居民搬迁安置,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承担。此事在规划方案,搬迁范围等文件中必须明确。搬迁居民后的保护利用问题另议。可在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合理利用。其保护利用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市文物局审批。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01年、2002年如有关单位能将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居民迁出、市文物局可在文物建筑修缮经费上予以适当补助。 
  5.在危改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传统建筑,其中确需整体保护的传统建筑、近现代建筑,由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共同确定,并在危改规划和建设中予以落实。其所需经费和居民搬迁安置按规定由相关单位及个人承担。此外,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可由文物部门调研提出需保护的砖雕、石刻、木结构构件等名单及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配合在拆迁过程中妥善保护。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所需调研及保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北京是地下文物埋藏非常丰富的地区,各危旧房改造部门要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市文物局将根据各危改片历史上文物遗存及现状情况,确定是否需进行考古勘探及考古勘探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所需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 
  7.原已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改造方案尚未实施的危改区,应补充提出危改区的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并报市文物局核准。凡涉及居民搬迁安置,考古勘探、文物保护、建筑构件保护的所需费用均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四、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积极推进危改。 
  要大力宣传危旧房改造的意义以及危改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统一的原则,使社会各界都积极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城市危改片人口密度高,居住环境差,而且现存着大量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建筑,危旧房改造必须与保护相结合。通过宣传,统一认识,避免被动。 
  各危改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作,紧密配合,把保护文物和城市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素新形势下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危旧房改造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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