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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 2000-05-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0]36号
二○○○年五月十七日 
 
  今年市政府确定全市拆除违法建筑60万平方米,并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青岛市2000年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根据责任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清理拆除我市的违法建筑,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圆满成功,为把我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贡献。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定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计划。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规定,检查督促本级政府机关和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本级政府无越权批地,本级政府机关、直属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驻地无新建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行为。 
  (四)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完成道路两侧,新建小区,风貌保护区、旅游景点和居民大院的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 
  (五)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海岸带,无违法占用海岸带行为;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年内清理完毕。 
  (六)对违法建筑,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供水,供气,以及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七)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超期临时建筑及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八)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拆除违法建筑的指标。 
  (九)在限期内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处结率100%。 
  (十)组织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及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宣传活动。 
  各市(区)政府应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 
  三、考核办法 
  (一)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书面报市政府。 
  (二)年终,由市政府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检查,对各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除对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将抽查现场,进行考核。 
  (三)考核采取计分法,100分为满分(具体计分标准附后)。满95分为优秀,90分为良好,70分为及格。 
  (四)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市政府重点目标考核的依据。对良好以上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达不到基本分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和处罚。 
  四、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双违)目标责任考核表 
  1 
  制定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计划。 
  1 
  制定了计划 
  3 
  6 
  无计划不得分 
  2 
  成立组织、落实责任,召开有关会议 
  3 
  每项得2分 
  2 
  督促本级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1 
  政府机关自拆 
  5 
  15 
  自拆率达不到60%不得分,得到100%得满分。 
  2 
  所属单位自拆 
  5 
  3 
  办事处自拆 
  5 
  3 
  本级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驻地无新建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本级政府无越权批地。 
  1 
  政府机关无“双违” 
  5 
  20 
  发生一处不得分。 
  2 
  所属单位无“双违” 
  5 
  3 
  办事处无“双违” 
  5 
  4 
  无越权批地 
  5 
  4 
  拆除重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1 
  道路两侧 
  5 
  20 
  拆除率达不到98%的不得分。 
  2 
  新建小区 
  5 
  3 
  风貌保护区 
  5 
  4 
  旅游景点 
  5 
  5 
  对违法建筑,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供水,供气,以及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无违法办理手续。 
  5 
  5 
  不按规定办理不得分。 
  6 
  协助查处超期临建及违法广告设施。 
  1 
  拆除超期临建 
  2 
  4 
  未协助不得分。 
  2 
  拆除违法广告设施 
  2 
  7 
  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拆除违法建筑的指标 
  完成拆除指标 
  20 
  未完成不得分。 
  8 
  在限期内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 
  处结率100% 
  6 
  达不到100%不得分。 
  9 
  组织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宣传活动。 
  1 
  印发宣传材料 
  2 
  4 
  未印发不得分。 
  2 
  举办宣传活动 
  2 
  未举办不得分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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