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1]8号
1.总则
1.1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及环保与核安全法规所确定的我局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中的任务,同时鉴于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必须做好我局应急响应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我局即可根据本响应方案,按事故性质及应急状态级别,准确地收集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并决策,及时采取必要的响应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1.2 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1.3 国家环保总局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所承担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环保总局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所承担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2)接收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环保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
(3)评价、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4)接收和评价省环保部门的应急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指导省环保部门开展应急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对省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以必要的指导。
(5)牵头组织各方面的现有力量对事故地区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6)从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的角度,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过程和可能对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价和预测,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必要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地方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7)牵头建立统一的核事故报告制度,统一发布信息。
1.4 适用范围
·核电厂、核供热供汽站
·研究性反应堆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
·军用核设施污染环境的事故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事故
·伴生矿辐射事故
·对我国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外核事件
·其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2.核应急响应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核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体系,在总局核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尽其责。平时做好应急准备;核应急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设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应急办)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核应急技术中心)。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略)所示。
2.2 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由总局领导、核安全司司长、副司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规划司司长、科技司司长、法规司司长、污控司司长组成。总局领导担任总局核应急总指挥,核安全司司长或其指定的替代人担任总局核应急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期间,核应急领导小组在设于总局八楼会议室的核应急办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转移到核应急技术中心指挥室。工作。
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制定核事故应急环境保护法规、导则和标准;
(2)领导、协调环保总局各部门、核应急技术中心和省环保局(包括地区核安全监督站)的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核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评价、三废处理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3)指导或指挥环保系统的核应急响应行动,核应急总指挥依据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和事故后果影响的评价结果和应急监测结果以及事故预期的发展过程等技术资料,对营运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和采取缓解事故的措施和防护行动进行判断、监督和提出建议,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4)指导省环保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指挥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开展现场核安全监督。在场外应急时,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并指导或指挥环保系统对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5)及时向国务院汇报事故情况、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核电厂事故评价和环境辐射应急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对地方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6)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2.3 总局核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总局核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由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以及核安全司辐射防护与应急处、综合处人员组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由核安全司辐射防护与应急处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下,总局核应急办在总局八楼应急会议室工作,也可随核应急领导小组转移到核应急技术中心办公。平时,总局核应急办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总局核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总局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总局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组织总局系统内部的应急准备工作;
(2)在核应急响应期间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和编写向国务院提交事故报告,负责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委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指导省环保局、辐射监测站、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制定各自的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或实施程序。指导核应急技术中心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技术研究与开发。并督促检查环保总局系统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制定总局核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总局应急演习和演练;组织或配合国家主管核应急机构进行公众教育工作;
(5)定期向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管理总局核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4.1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是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核应急技术中心设在总局核安全中心,由核安全司领导担任核应急中心主任,核安全中心领导任副主任。核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核应急常设组和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
核应急常设组:由核安全中心辐射防护应急室从事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技术人员和核安全司辐射防护与应急处核应急项目官员组成,核安全中心应急室负责人任组长。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常设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
核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由核安全司各业务处和中心各业务处室技术专家组成,根据专业分为几个专业小组(可分为事故发展预测及后果评价组和安全分析组),总人数约为三十人。核安全中心技术专家任组长。应保证在任何时间至少有十名以上技术专家在北京。
2.4.2 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的职责
(1)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面,为总局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急组织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2)接收整理和分析核设施(重点是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及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数据库;接收整理和分析核辐射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国家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
(3)对核和辐射事故或事件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件分级和评价),进行事故工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总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4)负责核设施和辐射设施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术工作。对营运单位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5)对省环保部门应急监测提出技术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核设施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现场的事故处理。
(6)协助编制与修订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根据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制定核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承担总局内部和全国环保系统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总局要求组织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习。
(7)开展应急响应评价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参与应急有关法规的编制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总局系统和国家其它核应急组织的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和信息;参与国际交流。
(8)承担日常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负责与总局应急办的联络和信息交换。保证核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
2.5 省级环保局的职责
2.5.1 辖区内建有核设施的省环保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省环保局的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中由省环保局负责的任务;
(3)组织省环保局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实施省环保局的应急演习;
(4)负责组织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5.2 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环保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应用技术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辐射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省环保局的辐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2)负责向总局核应急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或事件。
(3)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6 地区核安全监督站的职责
(1)负责对营运单位执行应急计划情况的日常监督;
(2)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
(3)及时向总局核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报告情况;
2.7 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的职责
(1)平时会同总局核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对全国环保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分析方法研究与服务。
(2)根据总局核应急指挥的指令和总局核应急办的统一调度,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技术支援,承担重大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3.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 核应急组织的启动
当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其应急计划的规定向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报告。值班员按照实施程序1“核应急通知程序”的规定,迅速向总局核应急办报告并通知核应急技术中心常设组和技术专家组应急人员。
当军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并有可能污染环境时,总局核应急办或核应急技术中心一旦接到来自省环保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报告,总局核应急办或核应急技术中心值班员要立即按照实施程序1“核应急通知程序”的规定,迅速通知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核应急技术中心常设组和技术专家组应急人员。
当在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影响环境的事故时,责任单位或发现丢失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必须迅速通报总局核应急办,值班员应按照实施程序1“核应急通知程序”的规定,迅速通知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核应急技术中心值班人员。
3.2 核应急组织的联络
3.2.1 总局系统内部联络
总局核应急办与核应急技术中心值班员在收到核事故与辐射应急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持相互的通讯联络。总局核应急办负责与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省环保局的通讯联络。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通知常设组和技术专家组人员,负责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地区核安全监督站的联络。
国家环保总局应急组织和省环保局要编制核应急人员名单,省环保总局核应急人员名单须报总局核应急办和核应急技术中心备案。核应急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发给有关人员,并定期检查核对。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统一对外。
3.2.2 与国务院的联络
由总局核应急办负责,根据总局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及时向国务院汇报我局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具体方式按实施程序6执待。
3.2.3 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委的联络
由总局核应急办统一负责,具体方式按实施程序6执行。
3.2.4 与地方(省)应急委员会及省环保局的联络
由总局核应急办统一负责,具体方式按实施程序6执行。
3.2.5 与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
由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按应急报告制度及实施程序5执行。
3.2.6 与地区核安全监督站的联络
由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按实施程序19执行。
3.2.7公共信息发布
由总局核应急办负责,按实施程序7执行。
3.3 应急响应
根据我局职责,并考虑核与辐射事故的复杂性和突发性,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事故按不同的实施程序执行。
3.3.1 民用核设施事故应急
对这类应急,国家环保总局的应急响应任务是:
(1)接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报告,并按实施程序2启动总局应急响应组织;
(2)了解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对营运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和采取缓解事故的措施和防护行动进行技术评估、监督和提出建议,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3)指挥省环保局开展环境放射性监测。在场外应急时,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并指挥环保系统对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4)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通报有关评价、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对地方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具体方案见相关实施程序8。根据事故性质及应急等级,我局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逐级投入。
表1 民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人员的投入
┌────┬─────┬────┬──────────┬─────┬────┬──────┐
│ │ │ │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 │ 核安全│ │
│ │总局核应急│ 总局核│ │ 省环保局│ │监测技术中心│
│应急状态│ │ │ 应急技术中心 │ │ 监督站│ │
│ │ 领导小组│ 应急办│ │ │ │ │
│ │ │ ├────┬─────┼─────┼────┼──────┤
│ │ │ │ 常设组│ 技术组 │ │ │ │
├────┼─────┼────┼────┼─────┼─────┼────┼──────┤
│应急待命│ │ │ 待命│ │ │ │ │
├────┼─────┼────┼────┼─────┼─────┼────┼──────┤
│厂房应急│ │ 必要时│ √ │ 相关专业│ │ √ │ │
├────┼─────┼────┼────┼─────┼─────┼────┼──────┤
│场区应急│ √ │ √ │ √ │ √ │ √ │ √ │ 必要时 │
├────┼─────┼────┼────┼─────┼─────┼────┼──────┤
│总体应急│ √ │ √ │ √ │ √ │ √ │ √ │ √ │
└────┴─────┴────┴────┴─────┴─────┴────┴──────┘
表2 军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人员的投入
┌────┬─────┬────┬─────────┬─────┬────┬──────┐
│ │ │ │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 核安全│ │
│ │总局核应急│ 总局核│ │ 省环保局│ │监测技术中心│
│应急状态│ │ │ 应急技术中心 │ │ 监督站│ │
│ │ 领导小组│ 应急办│ │ │ │ │
│ │ │ ├────┬────┼─────┼────┼──────┤
│ │ │ │ 常设组│ 技术组│ │ │ │
├────┼─────┼────┼────┼────┼─────┼────┼──────┤
│应急待命│ │ │ │ │ │ │ │
├────┼─────┼────┼────┼────┼─────┼────┼──────┤
│厂房应急│ │ │ √ │ │ │ │ │
├────┼─────┼────┼────┼────┼─────┼────┼──────┤
│场区应急│ √ │ √ │ √ │ √ │ √ │ √ │ 必要时 │
├────┼─────┼────┼────┼────┼─────┼────┼──────┤
│总体应急│ √ │ √ │ √ │ √ │ √ │ √ │ √ │
└────┴─────┴────┴────┴────┴─────┴────┴──────┘
表3 辐射事故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人员的投入
┌─────┬──────┬────┬──────────┬─────┬────┬──────┐
│ │ │ │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 │ 核安全│ │
│ │ │ 总局核│ │ 省环保局│ │监测技术中心│
│ 应急状态│ 办公厅主任│ │ 应急技术中心 │ │ 监督站│ │
│ │ │ 应急办│ │ │ │ │
│ │ │ ├────┬─────┼─────┼────┼──────┤
│ │ │ │ 常设组│ 技术组 │ │ │ │
├─────┼──────┼────┼────┼─────┼─────┼────┼──────┤
│第一种状态│ │ │ 待命│ │ √ │ │ │
├─────┼──────┼────┼────┼─────┼─────┼────┼──────┤
│第二种状态│ √ │ √ │ √ │ 相关专业│ √ │ 必要时│ 必要时 │
└─────┴──────┴────┴────┴─────┴─────┴────┴──────┘
3.3.2 军用核设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对这类应急,环保总局的应急响应任务是:
(1)在军用核设施的事故实际或可能的辐射后果波及到场区边界之外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接收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报告,并按实施程序2的要求通知总局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启动总局应急组织;
(2)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并指挥环保系统对场外紧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3)向国务院报告有关监测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
具体方案见相关实施程序9。如总局在厂区应急状态时接到报告,应急组织人员投入情况见表2。
3.3.3辐射事故应急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这类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总弥散。对这种状态,一般由省级环保局进行处理,我局不进行应急响应。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亦属于此种应急状态。对这类应急,国家环保总局的应急响应任务是:
(1)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接收事故责任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知总局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
(2)必要时,指挥环保系统对环境辐射及污染监测进行支援,或派遣专家协助查找丢失的辐射源、对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提出建议。
具体执行方案见相关实施程序10。应急组织人员投入情况见表3
3.3.4 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
对这类应急,国家环保总局的应急响应任务是: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国某个地区时,预先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做好进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支援、组织或协调监测工作,并对需要采取的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受影响地区的当地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建议。
具体执行方案见相关实施程序11。应急组织人员投入情况同表3中的第二种状态。
4.应急终止和恢复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4.1.1 应急终止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核设施事故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4.1.2应急终止程序
对核设施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厂区应急状态的终止,由核设施应急指挥发布应急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应急组织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核设施总体应急的终止,需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地方应急组织发布终止总体应急状态。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技术应用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省环保总局核应急负责人批准,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应急办核准。
省和地方环保部门需要时,应当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4.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省环保局和地区核安全监督站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省环保局、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总局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应在二周内向总局核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核应急办负责汇总和总结局系统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总局和省环保局要组织有计划的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总局核应急设施和设备
5.1 总局核应急办公室
设在总局办公楼八层会议室,在应急期间即为总局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发展情况,核应急指挥部也可能适时转移至核应急技术中心指挥室。
总局核应急办需备有下列资料和办公设备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全国核设施分布地图、交通图,全国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名单,国家其它部门核应急响应机构名单、电话,省环保局应急响应机构名单、电话,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电话、通信地址,总局全体核应急相关人员的名单、职务、电话、地址,总局和省环保局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响应方案。
(2)办公设备:打字机一台;复印机一台;微机二台,核应急技术中心网络终端一台。
(3)通讯设备:红机电话、应急专用电话、传真机各两部,总局核应急领导小组中的总局人员和核应急办公室主要人员配备无线手机电话。
(4)交通工具:总局车队随时确保应急用车。
5.2 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
核应急技术中心在功能上应达到国家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要求。技术设备包括装备较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通信及数据传送网络和快速流动应急监测设备。例如:应急通信网络、核设施安全参数获取及显示系统、核电厂事故工况诊断与预测系统、适用于几十至几百公里范围内的核事故后果评价与预测计算机系统,可接收全国范围气象信息、并与全国的环境辐射监测网络连网,具备较完备的地理、交通、人口等方面的计算机数据库,并配备流动辐射监测设备等。核应急技术中心的核应急设施设备应包括:
(1)各类核应急技术资料:各类核设施与重点辐射设施的地图,全国各级应急组织清单和联络方法,总局系统核应急组织和人员清单及联络方法,各类核设施与重点辐射设施的应急计划,总局系统各级应急组织的应急响应方案、实施程序,各类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急分析评价计算机软件目录清单、使用说明、软件备份,核应急法规和技术文件。
(2)核应急技术中心在布置上设有应急指挥室、技术评价室、通讯设备间、资料室等。
(3)核应急技术中心的设备包括电视会议系统、大屏幕数据显示设备、电动地图仪、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网络设备、核电厂安全系数显示接收和传输设备、计算机、流动应急辐射监测设备、分析测试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
(4)核应急技术中心个人通讯设备:核应急技术中心领导、常设应急组人员配备无线手机电话,其他应急人员配备BP机。
(5)核应急响应交通工具:为核应急技术中心配备一辆越野汽车,用于对京区核设施核应急检查、监督和演习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时携带流动监测设备进入事故现场。核与辐射事故期间,核安全中心车辆应确保应急用车。
5.3 总局系统其它应急机构的应急设备
各省环保局、核安全地方监督站和总局核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职责考虑配备一定的核应急响应设备。
6.培训和演习
总局核应急办统一组织对环保系统各类核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按相关实施程序12执行。
根据需要,在环保系统内进行核应急演习(包括单项练习)。由总局核应急办制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实施程序13执行。
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本方案及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7.附则
根据本响应方案,总局核应急办及核应急技术中心按附件2分别负责编制应急实施程序。
根据本方案,省环保局应编制本部门的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应编制本部门的核应急响应实施程序,报总局核应急办审查批准执行,并抄送局核应急技术中心备案。
定期修改、完善应急响应方案及其实施程序。应急响应方案每两年修改一次,方案的修改工作由总局核应急办组织并审批,应急实施程序的修改根据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由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总局核应急办审批。
本方案已于二OO一年元月七日经总局领导批准,核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
2001年1月20日
附录1: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的类型和级别
1.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
民用核设施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的核设施,主要包括核电站、核供热供汽站、民用研究性反应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这类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事件或事故导致的核事故应急,称之为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
民用核设施应急状态按其事件或事故的实际辐射后果或预期可能的辐射后果的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应急待命(设施的安全水平下降或恶化,有关人员需得到通知并处于待命状态,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厂房应急(事故的实际或可能后果仅波及厂房内部或设施的局部区域);
场区应急(事故的实际或可能后果波及场区);
场外应急(事故的实际或可能后果超越场区边界)
2.军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
军用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一般由军用核设施的主管部门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制订应急计划并实施。应急状态一般也是参照民用核设施的应急状态分类分为四级。环保总局的任务是负责厂址以外环境的安全。因此,在军用核设施的事故实际或可能的辐射后果波及到场区边界之外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和途径,环保总局接收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知总局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启动总局应急响应组织;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并指导或指挥环保系统对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3.辐射事故应急
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这类事故的应急状态一般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源、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到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性(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亦属于此种应急状态。
4.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
当这类事故可能或实际影响到我国某个地区时,我局应及时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做好进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支援、组织或协调监测工作,并向受影响地区的当地政府或国务院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措施的建议。
附录2:核设施各种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
为了有效地实施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将应急状态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的应急状态,要求不同等级的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动力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名称目前不统一,但原则上参照采用核动力厂的四个应急状态。
1.应急待命
1.1 定义和可能后果
当发生或预计将发生某些可能导致紧急状况的特定工况时,核动力厂就必须发布应急待命的通知。但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减小其后果。
1.2 应急响应
在该应急状态时,不要求核动力厂必须报告总局和常驻监督员,但如果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值班员接到报告则应详细记录报告人姓名、职务、事故发生时间和事故情况,随时准备接收进一步报告。常驻监督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执行现场监督任务,地区监督站应处于待命状态或根据事故情况提前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监督。
2.厂房应急
2.1 定义和可能后果
当紧急状况的评价表明事故工况的影响或放射性释放后果可能仅限制在厂房的有限区域时,核动力厂应宣布厂房应急。这种紧急状况可能引起安全系统自动动作,也可能要求运行人员采取纠正行动。这里是否需要从厂区撤出人员尚不能预料,但需要采取防护隔离或限制在核动力厂某些区域内停留的措施。
2.2 应急响应
2.2.1 核应急技术中心值班员接到核动力厂宣布进入“厂房应急”状态的报告后,应立即按实施程序一《应急通知程序》呼叫应急响应人员和应急值班司机,以上人员应立即反馈收到通知的信息,并赶赴相应应急岗位中心。
常驻监督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开始执行现场监督的任务。地区监督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成现场监督组,赴事故现场加强监督。现场监督组或驻厂监督员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提供初始监督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简述、现场应急响应情况、现场监督组人员组成和联系电话。后续报告每小时一次,遇重大问题或应急状态变更时随时报告
2.2.2 在宣布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45分钟内,核动力厂将提供初始报告,包括下列信息:
(1)事故描述(包括反应堆堆芯、一回路和安全壳状态);
(2)源项数据;
(3)厂区气象站的气象数据;
(4)辐射剂量监测数据。
在事故早期,核动力厂将每小时提供后续报告;在事故中晚期,报告周期也将适当延长。但源项发生变更时随时报告。
2.2.3 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根据核动力厂提供的情况和初步分析,进一步响应:
(1)如事故已经得到控制,或尽管事故尚未得到控制,但反应堆工况和辐射剂量等参数表明,事故工况不会进一步扩大,营运单位正在按应急计划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使反应堆恢复到安全状态;
全体应急人员应坚守岗位,监督核动力厂的应急行动,直至宣布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2)若事故尚未得到控制,且反应堆工况和辐射剂量等参数表明,事故将进一步扩大,或反应堆工况不明:
召集相关专业的安全分析和应急评价人员到位,支援应急响应活动,进行进一步分析评价。
3.场区应急
3.1 定义和可能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超出厂房的事故释放,这时场区边界外的剂量率达到、或预计将达到营运单位应急计划中规定的限值,但早期的评价表明厂区外尚不必采取防护措施。
核动力厂宣布进入该应急状态后,将按照其应急计划规定的通知程序和事故报告制度,在15分钟内通报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局并通知地区监督站。
3.2 应急响应
3.2.1 若事故是由“厂房应急”状态升级到“场区应急”,这时总局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已进入应急岗位,现场监督组已进入现场。
3.2.2 在宣布进入“场区应急”状态45分钟内,核动力厂将提供初始报告,包括下列信息:
(1)事故描述(包括反应堆堆芯、一回路和安全壳状态);
(2)源项数据;
(3)实时气象数据;
(4)辐射剂量监测数据。后续报告时间间隔同“厂房应急状态”中2.2.2。
3.2.3 应急组织的响应是:
(1)根据营运单位提供的数据,总局核应急技术中心启动、运行应急评价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评价;
(2)根据事故工况和可能涉及的系统,召集后援专家;
(3)如果必要,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提供评价结果;
(4)密切注视反应堆状态,系统失效情况及放射性释放后果和可能的发展趋势,了解并监督营运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应急计划进行应急响应活动,必要时,可从核安全角度建议或要求营运单位采取某些纠正措施,以缓解事故;
(5)监督营运单位的事故评价和监测,必要时与有关单位交换评价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3.2.4 如事故不会扩大,应坚守岗位,监督核动力厂的应急行动,直至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3.2.5 若事故尚未得到控制,且反应堆工况和辐射剂量等参数表明,事故将进一步扩大,这时我总局应急组织应准备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4.场外应急
4.1 定义和可能后果
其特征是有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以致于有必要对厂区外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场外应急”状态将由省应急委员会宣布,总局在得知营运单位已向省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建议后,即按场外应急状态进行响应。
4.2 应急响应
我局接收营运单位的初始报告和后续报告,总局应急响应组织继续执行总局应急响应方案。响应活动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包括反应堆状态,正在采取的措施,厂房和厂区内、外的剂量情况,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2)应急评价系统继续运行,根据核动力厂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连续评价;应国家应急协调委员会和地方应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评价结果。
(3)密切注视反应堆状态,系统失效情况及放射性后果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通过评价人员与后援专家的共同分析判断,从核安全角度建议或要求营运单位采取某些必要的纠正措施,以缓解事故,减小放射性释放。
(4)评价核动力厂采取的保护工作人员的应急措施,评价核动力厂向地方应急委员会建议的保护公众的措施。
(5)如有必要,派遣局专家组赴核动力厂加强现场监督。
(6)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和核设施主管部门及地方应急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
(7)监督营运单位的事故评价和监测,必要时与有关单位交换评价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8)坚守岗位,监督核设施的应急行动,直至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附件1:总局核应急组织人员名单
一、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核应急总指挥:解振华:第一替代人:宋瑞祥 第二替代人:王心芳
2.核应急副总指挥:赵成昆;替代人:李干杰
3.成员:解振华 宋瑞祥、王心芳、赵 成昆、周建、张力军、彭近新、余德辉、陆新元、李干杰
二、总局核应急办公室
1.主任:周建
2.副主任:李干杰
3.成员:周建、李干杰、黄滨辉、俞军、许长明
三、环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1.主任:赵成昆
2.副主任:陈金元、刘华
应急常设组成员:
王芳(组长)、兰自勇、陈晓秋、尹鸿岐、李雳、周克非、李冰、吕颖
3.核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
在事故响应期间,技术专家组分为事故发展预测及后果评价组和事故分析组,名单如下:
事故发展预测及后果评价组成员:
刘华、俞军、王芳、陈晓秋、兰自勇、金家齐、张志刚、尹鸿岐、赵永明、潘苏、马成辉、张健、吴德强、吴浩、刘新华、李旭彤
事故分析组成员:
郁祖盛、任俊生、王俊、李天舒、赵永康、李白平、李平、李宗明、汤博、郝晓峰、柴国旱、康玉峰、卞洪兴、王秀清、洪润生、郎爱国、王立仁、陈志刚
附件2: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应急组织应急人员待命及通知实施程序(包括省级环保局和地区核安全监督站)
2.国家环保总局应急。向应人员的启动实施程序
3.应急准备检查实施程序
4.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5.应急期间和营运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6.应急期间和国务院、国家应急协调委员会和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政府的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7.公众信息准备、审批及发布实施程序
8.民用核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应逐项单列)
9.军用核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应逐项单列)
10.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11.境外核事故或带有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情况下的实施程序
12.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13.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14.省级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程序
15.上海监督站应急响应现场监督实施程序
16.广东监督站应急响应现场监督实施程序
17.成都监督站应急响应现场监督实施程序
18.北方监督站应急响应现场监督实施程序
19.核应急技术中心和地区监督站的信息交换程序
附件3:核应急技术资料清单
(1)相关的核安全与环保法规
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③两个国际公约
(2)民用核设施事故应急特点及应急状态划分原则
(3)军用核设施事故应急特点及应急状态划分原则
(4)核技术应用事故特点及应急状态划分原则
(5)我国现有民用核设施应急状态等级及应急计划区范围
(6)我国采用的干预水平
(7)IAEA事件分级表(则贴)
(8)放射性物质技术应用领域及活度表
(9)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货包类型
(10)核设施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11)核设施应急计划、应急初始条件及应急行动水平
(12)其它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