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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 1989-12-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人事部
发布文号:

现将《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把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提高了认识,加强了领导,制定了一些文件,许多地方、部门,特别是一批大中型企业和单位积极进行了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岗位培训的理论研究工作也十分活跃,对开展岗位培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岗位培训正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展开。成人教育正向着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的方向发展。为了不断推进和完善岗位培训工作,使之积极、健康、有效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
  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它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要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艰苦创业精神作为培训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
  岗位培训工作应该从实际出发,面向生产、工作,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实效。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教育。
  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当前应围绕管理现代化和科技进步、设备更新、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强化各种应急、专项等适应性培训,作为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岗位培训的经常性任务,切实抓好;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稳妥进行资格培训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岗位培训的实施
  1.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际技能,是培训的内容。要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知识与技能的关系。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应按岗位实际需要进行。
  文化程度未达到岗位规范规定起点要求的人员,应先学习相应的文化知识。为提高培训效益,应注意避免重复培训。
  2.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性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或讲义,为基层提供教学服务。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文化、科学设施。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发挥多功能作用,积极承担岗位培训的任务。
  要加强教师在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岗位培训的需要。
  岗位培训应分级进行。培训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上级指导性的意见,可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对象、形式、内容和方法,制订教学计划、大纲,编选教材。

  三、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
  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制度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健全考核机构。各级考核机构应有权威性,要经过相应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等在考核中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列入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人员、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等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或授权进行考核。
  工人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由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进行。
  具备条件的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报请同意,可以对某些岗位的培训进行考核。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有关部门对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制、颁发要有严格明确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由培训、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或专项培训结业证,证明其受过何种培训。证书在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培训、考核等具体规定或办法。

  四、岗位培训的宏观管理和分工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岗位培训主要是进行宏观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提出政策措施。
  国家教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开展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培训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汇总全国岗位培训工作情况和信息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人事部分别负责制定企业管理干部、工人、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的规划、指导性文件以及制定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政策等。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岗位培训的实施、管理。
  工会要积极参与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发挥监督作用,负责组织发动、评比表彰等群众性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劳动、人事、企业主管等部门和工会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党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参照上述国务院各部门和工会的职能分工的精神进行协商,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五、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1.要把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责任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承包人)的任期目标等结合起来,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逐步建立、健全在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要在今后几年内,逐步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上岗的制度。国务院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行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对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分步骤提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具体要求。
  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应列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的依据之一。
  3.岗位培训制度的建立应与建立完善以德才兼备、实际能力为基础的用人政策和以实际贡献为基础的分配政策相结合。对需要持证上岗人员实行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不得上岗、晋升的制度。
  4.基层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本单位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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