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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8 生效日期: 1999-05-18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4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现就加强我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上予以支持,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尽快把本地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健全起来。 
  各地在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一个中心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应在一个城市建立分属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多个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借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之机,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我区建立以下三级有形建筑市场,即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 
  (一)在南宁市建立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即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该中心由自治区建设厅、南宁市建设局共同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厅做好中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监察厅实施监督。 
  (二)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立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南宁、柳州地区可选择一个辖县或市建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县级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可成立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机构,该机构属企业性质,具体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作和协调等工作,该机构的经费来源可经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向受服务的单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和服务费。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1999年底以前,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三、各地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逐步具备和完善以下3项基本功能: 
  (一)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主要是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发包信息、企业经营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和相关服务,把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起来。 
  (三)集中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建设、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各自职能集中办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手续,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 
  四、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即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交易的工程除外),都必须按以下规定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 
  (一)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即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2、国家部、委、局投资及立项审批的在广西建设的工程项目; 
  3、本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4、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由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及在地市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三)由县、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或招标投标活动。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价格、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建筑市场,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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