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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资中发[2004]28号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武银发[2004]13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上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后,新的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由原来的3.6%上调为3.78%;5年以上由原来的4.05%上调为4.23%;平均提高0.18个百分点。 
  二、 本次利率调整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挂牌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2004年10月29日(含10月29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2、逾期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二点一。 
  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时执行。利率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717453 82717463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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