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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于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有关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4]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变经办银行确定办法。由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二)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实行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30%的比例、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在贷款总额中,对有需求的少部分学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贷款。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延长还贷年限。原则上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改革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银行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一)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如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资金需求预算,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人年度部门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资金需求预算,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人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省教育主管部门。 
  (三)严格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一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按有关计算办法,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于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同时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四、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的责任、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管理与监督、招投标办法等均按国办发[2004]51号、教财[2004]15号文件执行。 
  (三)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五)本意见所指的经办银行是指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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