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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城市土地收益权等进行质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28号
市财政局、市热力公司: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金融合作。根据《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有关事宜的承诺函》(并政函〔2004〕23号),我市同意以土地出让收益权、已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权、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城南区域集中供热收费权、康西公路通行费收费权等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城市土地收益权作质押,为太原市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太原市环境整治项目、太原市玉门河治理项目、太原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污水回用项目、太原市城南区域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康家会西村公路建设项目、太原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市财政局为该质押的登记部门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 
  二、以太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权作质押,为太原市垃圾焚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太原市财政局为该质押的登记部门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收费权质押合同。 
  三、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于2001年7月2日已由太原市财政局为太原市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了质押担保。现同意该项收费权在为上述贷款担保的同时,为太原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污水回用项目提供质押担保。由于担保期限和范围的扩大,同意在原质押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条款的变更,签订有关变更协议。市财政局为变更后的质押合同的登记部门。有关收费资金的归集及质押账户的管理仍维持目前的运作方式。 
  四、以太原市热力公司拥有的太原市城南区域集中供热工程所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集中供热收费权作质押,为太原市城南区域集中供热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太原市热力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收费权质押合同,市建管委为该质押的登记部门。 
  五、以市交通局拥有的康西公路通行费收费权作质押,为康西公路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交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指定市交通局为该质押的登记部门。 
  望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做好质押合同签订和质押登记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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