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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人给字第093006582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3006582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7点

一、为安定军公教人员生活,特发给年终工作奖金或慰问金。

二、发给名称及对象

(一)年终工作奖金:各级政府年度总预算所列员额与年度进行中经核准增加员额之现职军公教人员(含技警工友),及于九十三年中退休(役、职)、资遣、死亡人员。

(二)年终慰问金:按月支领退休给与之各级政府退休(役、职)人员(含军职支领退休俸、赡养金、生活补助费及半俸人员)。

三、发给标准

(一)年终工作奖金

1.公务机关特任人员以月俸及公费二项(立法委员比照支给),简任第十四职等以下人员均以月支俸额及专业加给,主管人员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职务加给一项之合计数发给;支领非属公务人员专业加给表(一)之人员则按月支专业加给(教育人员为学术研究费)标准计发。

2.非支领一般公务机关待遇人员,其发给数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仍支领原实施单一薪给行政机关待遇人员,以月支单一薪给标准计发,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职务加给现支标准一项之合计数发给。

(2)未实施用人费率公营事业机构人员以月支薪俸、专业加给二项,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职务加给现支标准一项之合计数发给。

(3)国防部所属生产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由国防部自行参酌订定。

3.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职人员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职者发给一个半月(一.五个月)俸给之年终工作奖金;九十三年二月一日以后各月份新进到职人员,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职者,按实际在职月数比例计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职人员按规定标准乘以十二分之二发给,在七月份到职人员按规定标准乘以十二分之六发给,余类推。九十三年十二月份到职人员一律按规定标准乘以十二分之一发给),并均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标准为计算基准。九十三年年中退休(役、职)人员(含支领一次退休金、退职金、退伍金人员、支领月退休给与人员及服义务役、替代役退伍人员)及资遣、死亡人员,按九十三年实际在职月数比例,依在职最后一个月所支待遇标准计支,由原服务单位办理。

(如九十三年一月份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乘以十二分之一发给,余类推。)

4.九十三年十二月份职务异动之现职人员或九十三年退休(役、职)、资遣、死亡之人员,其在职最后一个月份薪俸、专业加给或主管职务加给标准有所增减者,按当月全月份实发数额计发年终工作奖金。

5.九十三年内因职务异动致薪俸、专业加给或主管职务加给减少者,依所任职务月数按比例计发。

6.前二目年终工作奖金计算方式,如有竞合情形时,以最有利于当事人之计算方式计发。

7.九十三年十二月份到职且于当月三十一日前离职未再担任军公教职务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九十三年年中未曾在职者,应依十二月份实际支给之薪酬数额乘以一.五个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计算发给。

(2)九十三年年中曾在职者,则依本注意事项六之(一)年资采计之规定计算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8.按日计酬临时人员依其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标准乘以一.五个月乘以实际在职月数比例计算发给;上开在职月数比例系依其当年度实际在职日数合并计算后,以三十日折算一个月,所余未满三十日之畸零日数,以一个月计算,至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标准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计算(如以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间计在职一八三日,其九十三年应发给之年终工作奖金为二六、六三七元。计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个月×7/12)。

(二)年终慰问金

军职退休俸、赡养金、生活补助费、半俸

1.退休公务人员支领月退休金者:

教育月退休金

俸额

照现职人员俸额一项,依下列规定计算发给一.五月薪额之年终慰问金:

八十六一、军职

(1)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务人员退抚新制实施前核定退休

八十五二、教育

退休俸、赡养金、生活补助费、

之退休人员,依其支领之月退休

月退休

半俸

金百分比计算发给。

八十六一、军职

(2)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务人员退抚新制实施后核定退休

八十五二、教育

之退休人员,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发给:

退休人员核定采计退休年资满十五年者,给与百分之七十五,以后每增一年,加发百分之一,旧制核定年资最高采计三十年,新旧制核定退休年资连同累计最高采计三十五年(已满半年,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给与百分之九十五。但教育人员增核月退休给与者,其旧制年资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退休年资采计。兹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如军职人员于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军职人员旧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二十年,新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七年七个月,退休时俸级为中校十二级俸额为四○、八七五元为例,其九十三年应发给之年终慰问金为二二、四八二元。计算方式如下:旧制部分:40,875元×1.5个月×80%×5/12,新制部分:40,875元×1.5个月×8%×5/12。]

〔如公务人员于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公务人员旧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二十年,新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九年一个月,退休时俸级为荐任第九职等本俸五级俸额为三四、二九0元为例,其九十三年应发给之年终慰问金为一九、0七四元。计算方式如下:旧制部分:34,290元×1.5个月×80%×5/12,新制部分:34,290元×1.5个月×9%×5/12。〕

〔如教育人员于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退休,旧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二十年,新制核定采计退休年资八年六个月,退休时薪额为三三、三五0元为例,其九十三年应发给之年终慰问金为一八、五五一元。计算方式如下:旧制部分:33,350元×1.5个月×80%×5/12,新制部分:33,350元×1.5个月×9%×5/12。〕

2.实施用人费率事业机构,原支领月退休金人员比照办理,其发给标准,按其每月支领月退休金乘以一.五个月发给。至于实施用人费率后支领月退休金人员准予比照办理,但依规定可另支其它经营绩效奖金者,不得重领兼领。

3.兼领月退休金人员,按其兼领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之比例发给。

(三)年终工作奖金或慰问金,应按规定标准核实发给,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重领或兼领:

1.依据「公务人员退休法」退休之人员领受月退休金后,再任有给之公职,所支工作报酬每月未达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专业加给合计数额(现为三○、二八○元),由其服务单位按其所任职务规定发给全部工作报酬,并准继续支领月退休金者,得兼领年终工作奖金及年终慰问金。

2.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军职支领退休俸及生活补助费人员,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担任公职,所支待遇未达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专业加给合计数额或依同条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担任各机关、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或军事单位雇用之技警、司机、技工、工友或工人及军事单位一般及评价聘雇雇用各等人员,得由其服务单位按其所任职务规定发给全部待遇,并准继续支领退休俸或生活补助费者,得兼领年终工作奖金及年终慰问金。

3.军职以外支领月退休金人员,再担任各机关技工、工友或临时工,并准继续支领月退休金者,得兼领年终工作奖金及年终慰问金。

四、发给时间农历春节十日前一次发给;惟军职人员(含现役及支领退休俸人员)部分,得由国防部视实际需要自订发给时间。

五、发给单位

(一)九十三年十二月份之在职人员,由其现职服务机关学校发给。

(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后调(转)任其它机关学校职务及离职再任其它机关学校职务者,由新职服务机关学校发给。

(三)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间离职未再担任军公教职务者,由原服务机关学校发给。

六、年资采计

(一)军公教人员九十三年十二月仍在职者,不论其九十三年在职年资是否衔接,依下列规定,由新职服务机关学校依其九十三年实际在职月数合并计算后,按比例发给;其各月有未满全月之畸零日数者,予以合并计算,并以三十日折算一个月,所余未满三十日之畸零日数,以一个月计算:

1.各级机关学校调(转)任人员暨离职再任人员,其在职年资准予并计。

2.军职退除役辅导转任公职人员,其在职年资准予并计。依本注意事项二之(二)支领军职退休俸、赡养金、生活补助费及半俸人员转任公职者,其在职年资准予并计。

3.军职办理外职停役转任文职人员,如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前辞职,并同时恢复支领军职退休俸者,其在职年资准予并计由国防部发给年终慰问金。

4.新进现职人员,原为临时、额外、聘用、约雇人员、职务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职年资准予并计。

(二)留职停薪人员(包括留职停薪应征服兵役、替代役人员)得按实际在职月数比例,依在职最后一个月所支待遇标准计发。又留职停薪在国内受训人员,如受训机关可依规定发给年终工作奖金时,其在原机关服务年资得予并计;结训后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机关服务者,受训期间之年资亦得并计。带职带薪出国进修人员得按现职人员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三)因病停职人员于复职后其年终工作奖金之薪俸部分,按当年实际在职月数比例发给;因案停职人员未受徒刑之执行或撤职、休职之惩戒处分,许其复职,及受停职处分之公务人员,经依法提起救济而撤销原行政处分而复职者,其年终工作奖金之薪俸部分,全额发给。上述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之专业加给及主管职务加给部分,均按当年实际在职月数比例发给。

(四)因案停职于刑事判决确定前先予复职人员,其年终工作奖金(含薪俸、专业加给、主管职务人员另加主管职务加给)得按先予复职后实际在职月数比例计发。惟其年终工作奖金有关复职前之薪俸部分,仍须俟其刑事判决确定后,未受徒刑之执行或撤职、休职之惩戒处分,于补发停职期间内之本俸或年功俸后,再按停职月数比例,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发给。

七、适用本注意事项之人员年终考绩(含另予考绩)列丙等或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受惩戒或平时考核受记过处分或旷职者,其年终工作奖金应依下列规定发给:

(一)平时考核经功过相抵后,累积记过达一次或累积旷职达三日者,发给三分之二数额。

(二)平时考核经功过相抵后,累积记过达二次或累积旷职达四日者,发给三分之一数额。

(三)平时考核经功过相抵后,累积记过达三次或记一大过或年终考绩(含另予考绩)列丙等或受记过以上之惩戒处分者,当年不发给年终工作奖金,受申诫之惩戒处分者,发给四分之三数额。

(四)各机关学校临时、额外、约聘雇、职务代理人及教师,得由各机关学校首长衡酌违反规定之事实,参照前三款规定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八、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应征服兵役、替代役人员,其年终工作奖金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由现服役单位依其九十三年实际服役月数比例计支。

九、考试录取分发(配)各机关训练或学习人员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本注意事项规定核发。

十、已核定实施用人费率单一薪给之事业机构现职人员,不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十一、适用本注意事项之人员,于九十三年中辞职转任或奉(商)调至已核定实施用人费率单一薪给之事业机构服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职,其年资未间断者,得由原服务单位按其辞职转任或奉(商)调时所支待遇标准及九十三年实际在职月数比例,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十二、已核定实施用人费率单一薪给事业机构人员,于九十三年中奉(商)调至适用本注意事项之单位服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职者,其年终工作奖金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按实际调任月数比例计支。

十三、各机关派驻国外支领外币待遇人员之年终工作奖金支给标准另定之。

十四、适用本注意事项之人员,于九十三年中调任驻外单位服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职,其年资未间断者,由原服务单位按其调任时在国内所支待遇标准及九十三年在国内实际在职月数比例,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十五、各机关派驻国外支领外币待遇人员,于九十三年中调返国内,并派至适用本注意事项之单位服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职者,其年终工作奖金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按实际调任国内月数比例计支。

十六、中央各机关所需经费,已列入各机关年度预算相关科目人事费内,各机关应于春节十日前依照经费支领规定程序及预算执行要点有关规定办理。公营事业机构与地方机关按其预算核列方式自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各机关临时、额外、聘用、约雇人员及职务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报酬金额比照计发年终工作奖金。但依「公共就业方案」进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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