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工建字第09401189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401189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台北县瑞芳风景特定区建筑景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台北县政府瑞芳风景特定区建筑景观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审查事项及范围依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本小组设置委员25至31人,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由工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建设局、城乡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聘(派)兼之。
四、本小组委员任期为1年,期满得续派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小组置执行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指派之,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小组决议事项及处理行政业务;干事4人至7人,协助执行办理会务,并由建设局、城乡局、农业局及工务局派员兼任。
六、本小组之审查会议主席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代理主席。
本小组现场勘查及审查得分组实施,每一分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5名。审查意见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得依本办法第6条之规定作成审查决议。
七、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八、本小组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九、本小组所需经费依预算程序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