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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15 生效日期: 1988-10-15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特区办:
  你们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函复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仍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原五年特区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办法停止实行。

  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贸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的出口收汇,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其中属于机电产品的出口收汇仍实行全额留成。

198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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