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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 2000-09-0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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