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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486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全国 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北京市各区县地方政府(部门)、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包括多经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其他涉及电力收费机构。 
  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检查重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的检查重点。 
  (二)转供电企业以及其他涉及电力收费机构,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提前执行电价调整标准,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的; 
  (三)供用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三、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统一组织领导,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对市重点检查单位直接安排检查(市检查所检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各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各自管辖范围,自行确定检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市物价检查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重大案件统一检查、统一处理。 
  时间安排:2004年7月下旬为检查部署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阶段,10月1日至25日为案件处理总结阶段。检查结束后,已立案但尚未处理的案件可继续进行检查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当前正值机构改革的关键时刻,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振奋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努力工作。用改革促工作,用工作促进电价管理的规范。 
  (二)夯实基础,力求实效。电价检查专业性强,价格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检查中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检查收到实效。 
  (三)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替政府排忧解难,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到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物价检查所汇报,便于尽快答复和解决。自专项检查开始,每月30日将检查进展情况、工作动态、报表、典型案例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检查所工检处,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上报市物价检查所。 
  (四)积极宣传,抓好举报。各区县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检查信息,鼓励群众投诉。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当前电力供需形势十分紧张,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为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控制高耗能生产用电,加大电力生产,深化电价改革,千方百计保证电力供应,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但一些地方或电力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越权出台电价政策,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在电价销售中乱加价、乱收费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整顿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电价管理,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地方政府(部门)、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包括多经企业)、转供电企业及其它涉及电力收费机构等,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连续的,可往前追溯)。检查的重点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力价格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的; 
  (二)超出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实行电价优惠的; 
  (三)不执行国家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规定的; 
  (四)电网企业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提前或推迟执行调整上网电价政策,以及以各种名目和手段,自定发电利用小时或上网电量基数,自定超发电上网电价标准,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发展企业发电利用小时数或上网电量数等,压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的; 
  (五)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提前执行电价调整标准,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的; 
  (六)对化肥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等和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 
  (七)在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在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自定收费标准或超标准乱收费的; 
  (八)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过网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电力设施代维费、管理费等费用的; 
  (九)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收费标准的; 
  (十一)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十二)其它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安排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4年7月25日至10月25日。 
  (一)这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联合部署,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已成立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实施。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成立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督查。 
  (二)7月25日至9月25日为重点检查实施阶段,9月26日至10月25日为处理和整改阶段。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确定部分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组成若干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部门)越权定价行为,以及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价格行为和其它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检查方式由各地自行安排。 
  三、检查的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电力供需形势紧张,局部地区用电矛盾突出,要解决好电力供求问题,一方面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确保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电力供应管理,整顿和规范电价管理秩序,保证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真执行国家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确保新旧电价体制改革平稳过渡,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特别是要做好检查前的调查工作,注意收集和摸清情况。同时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掌握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后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提高检查执法水平,保证检查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要集中力量,突出检查重点,选择电价矛盾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国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以及“三统一”政策(即统一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统一火电厂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超发电量电价)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和隐瞒不报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越权行为,及其它违反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排除阻力和行政干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此次电价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政策,提高有关企业和用户的维权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投诉举报,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缓解和消除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将调研融于检查的全过程,对电价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深入进行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和分类,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电价有效监管措施,以及改进和完善电价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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