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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7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左右的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我省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用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我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组织开展我省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清理工作,力争年内完成。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改装、发牌发证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要积极为变更或换发车辆行驶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并实行免费。 
  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要在对我省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制订具体清理整治的步骤、期限和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然经过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宣传《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监督汽车生产厂家做好10月1日实施强制汽车标准的准备工作。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由省交通厅负责会同省公安厅抓紧制定出台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于6月20日前按照“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原则,在全省25个流动检查执法队(其中每市1个,高速公路8个)和2002年省政府已经批准的9个公路规费稽查站开展治理工作。除交通、公安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上路检查车辆。交通部门在处理超限时,不得罚款,不得滞留过多车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货物卸载和保管的收费标准。 
  (三)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在国家交通部、发改委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车辆通行费、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 
  “大吨小标”车辆的运输业主在2004年7月1日以前主动恢复吨位的,不再追缴未恢复吨位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的吨位差额部分。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然不主动恢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恢复,并给予罚款、扣分、扣车、扣照、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省交通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国家道路运输市场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理、取缔不合理收费,打击“三无”车辆。 
  三、治理工作的进度安排 
  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6月上中旬,为宣传和准备阶段。要根据不同对象,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制定经济调节措施、《安徽省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省交通厅负责)以及集中治理期间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集体闯卡和围攻执法人员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在省际间国、省干线公路统一设置“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标志标牌(省交通厅负责)。各市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和总结,并向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市按规定进行。各市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 
  省政府成立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黄海嵩任组长,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纠风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车辆源头治理组、路面治理组、政策调控组和监督检查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发生公路“三乱”现象。 
  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做好运力储备工作,防止治理初期可能出现的部分运力紧张; 
  2.做好治理期间的治安工作,特别是防止车辆冲卡; 
  3.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治理可能引发的上访事件; 
  4.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和价格波动等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解决,并逐级报告; 
  5.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要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做到处理“不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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