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0 生效日期: 2004-04-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市[2004]146号
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到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复核估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安排相关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复核估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估价结果告知申请人。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复核估价报告或书面通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核估价申请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估价复核估价结果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严重估价技术错误,被责令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达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低机构资格等级直至取消估价资格的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