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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2.商场:6.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管企业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环境绿化和设备设施。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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