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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34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1999]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的排放限值适用于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公里/小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我局将对轻便摩托车制订尾气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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