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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人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人行广州分行
发布文号: 粤建房字[2004]157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近年来,在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增长,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了明显作用。国家和省也颁布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中仍存在违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公正、用假购房合同到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假按揭”)、重复抵押、一房多售、违规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办理登记等行为,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现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认真审查,未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收取购房人的诚意金、订金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网站或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量购房订金的,应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三、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和销售商品房的检查监督,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在30天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的开发企业要责成其改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了解商品房交易的程序,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市、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每办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 
  五、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或备案)前,不得支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购房人,要建立和完善“见客”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对贷款人的情况要了解清楚,对其本人的资产、资信情况提出评估意见,符合规定的才给予办理,努力防止开发企业利用职工名义“假购房”办理“假按揭”贷款,积极防范信贷风险。 
  六、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公开查询系统,让市民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 
  七、《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附后,供买卖双方使用。 
 
 
广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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