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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条款序号引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7 生效日期: 1999-09-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214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适用性的请示》(环监理函[1999]251号)收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适用性的请示》(环监理函[1999]251号)收悉。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适用性的请示》(环监理函[1999]2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1996年5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后,法律条文的序号发生了变化,但1989年7月12日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尚未作相应修改。在款经法定程序修改公布之前,该《实施细则》仍然有效,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直接引用《实施细则》的条款。对违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亦可直接引用《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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