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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在全市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试点工作。目前,各地普遍完成了一个行政村的发证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已有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发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备条件和迫切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范围。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列为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不属此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登记、发证。2004年年底前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本次工作范围的调整,要求今年再完成1个行政村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05一2006年为登记发证阶段。全面铺开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05年完成应发证总数的30%,2006年达到70%。2007年年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各区、县(市)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总结通报工作情况。 
  三、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成立杭州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相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同时,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入每年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考核国土资源工作的一项内容。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保证这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且村里迫切要求发证的,要加快确权登记发证进度;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可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三)加强宣传,多方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为此,各区、县(市)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方法等,并通过电台、报纸、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农业、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四)落实经费,确保质量。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详细的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各级财政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农民集体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好专项经费。同时,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严格把好地籍调查关、登记程序关,确保“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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