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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35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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