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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4]房40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一年来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现对我省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二、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三、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部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仅适用于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 
  四、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私自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切实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规定,认真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4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买卖中介经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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