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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油的锅炉和火电厂二氧化硫参照执行燃煤火电厂排放标准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 1999-06-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195号
广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环保局建议燃油锅炉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燃油锅炉,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和浓度换算方法分别参照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3条和5.2条的规定执行;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燃油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二、燃油电厂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参照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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