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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履行环境影响程序,且已投入生产的项目适用法规问题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 1999-05-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请示》(宁环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处理。

 
19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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