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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04] 471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严肃查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首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内容 
  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至今开工的建设工程。检查的重点是: 
  (一)发包承包。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二)工程开工竣工。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而不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不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施工起重机械、设施验收,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不予消除,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地下管线损坏,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建材供应单位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供应的产品无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材料无生产许可证。 
  (四)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使用外地零散民工,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中介机构管理。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或旁站不到位,不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工程检测单位不按标准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六)房屋拆迁管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转让拆迁业务,无资质或越级承揽拆迁业务,未按照规定落实拆迁现场公示制度,伪造、涂改、转让拆迁资质证书,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材供应单位,房屋拆迁企业。 
  四、检查方法 
  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要通过自查自纠,确实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区县建委要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抽查,依法查处和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以此促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五、时间步骤 
  从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 
  1、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向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2、市建委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区、县建委部署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各区、县建委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布置自查自纠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8月24日至9月5日) 
  1、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根据自查内容,逐一对照自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按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档报所属区、县建委。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汇总情况上报市建委市场处。 
  2、各区、县建委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和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将其作为重点抽查的对象。 
  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过程中,市建委将公布一批已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 
  (三)联合抽查阶段(2004年9月6日至9月30日) 
  1、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和社会举报,市建委和各区、县建委将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又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联合抽查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25日前将单位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建委市场处。市建委将召开总结大会,并同时再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 
  六、组织领导 
  此次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建委主任刘永富全面负责,市建委各分管领导与职能处室及直属单位按分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县建委主任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七、具体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委对属地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建委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汇总统计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市建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与各区、县建委密切合作,认真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消极应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三)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市建委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建委要注意抓典型,剖析案例,总结经验,推广交流。 
  (四)为增强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市建委将于8月20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区、县建委也要于8月23日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市建委举报电话:6395336663985436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建设行为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略) 
  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举报投诉电话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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