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中的拒报谎报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 1998-12-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41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排污申报的拒报谎报作出法律解释的请示》(环法规[1998]21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熊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曝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第10号令)第 条规定:“排物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建筑施工单位未在开工之前的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履行环境噪声申报义务的,环保部门可视为拒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
1998年12月2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