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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综(2001)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为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规定,鉴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已经人事部批准,同意你局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鉴于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已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为确保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具备条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由你局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3年)时,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你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并发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

  四、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汇缴到你局,再由你局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考试报名、命题、试卷印制和运输、租用考场、监考、阅卷、招生录取等开支,《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和发放过程中的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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